一、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现民族成份必须是汉族(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申请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年龄未满20周岁的;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原来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
3、其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已经是某一少数民族成份;
4、拟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养父母(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后由父母亲(养父母或继父母)共同签字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签字申请。
二、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供的材料
1、南平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五份;
2、拟更改民族成份公民的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亲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有编号和公安部门公章的一页)、父或母是少数民族成份的一页、拟更改民族成份公民本人一页,以上户口簿复印件需经派出所核对盖章];
5、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复印件一律提供一式五份,统一用A4纸复印,同时需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填写申请表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字迹清楚。
附件:南平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