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措规范全市农村山林流转
一是规范流转。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林农确实需要流转的,采取限期、限量的办法,引导林农进行林木采伐权的流转,做到既盘活森林资源,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对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权登记机构对此类流转依法予以登记,并在流转方的林权证上登记备案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暂不换发林权证,避免造成林农新的失山失地,确保林农拥有长期又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规范合同。要求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上,对于短期流转的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对于长期转让的,引导农户采取固值(如交木材)或货币+固值形式;同时充分考虑流转期间林业经营的合理安排以及流转到期后的预期合理经营条件,防止将来出现新的矛盾纠纷。
三是阳光作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流转的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森林资源流转不违反法定程序,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让林农真正得到实惠。
四是加强管理。对依法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时给予林权变更登记,发放林权证,让林农吃下“定心丸”。凡是村集体林木资源的流转行为,都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是否得到大多数村民代表或大多数村民的赞成,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流转的集体林资源资产一律不予认可,不办理相关林权登记手续。对林改前已转让的山场,进行认真调查、甄别,凡符合规定要求的转让行为予以确权发证;凡程序基本合法,但对合同中部分条款群众有意见的,与承包方协调进行补充完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做出妥善处理,待完善后再确权发证。
武夷山市林业局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