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8年我市建立烟叶风险保障金以来,烟叶生产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烟农生产积极性逐年提高。为提高政策可执行性,结合我市实际运作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具体使用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全市烟叶风险保障金采取“乡用市管”的原则,即各乡(镇)、街道的风险金使用具体金额原则上以该乡(镇)、街道提留的风险金总额为上限,由市烟叶产业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发生灾情时,根据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在当年烟叶生产结束后统一下发。如当年生产无灾情发生,风险保障金自动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二、保障范围
1、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有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的种植户,由其种植管理符合烟草公司制定的生产技术方案要求,并且在受灾前正常生产中的烟叶,均在保障范围之内。
2、保障项目:
(1)严重自然灾害:受冰雹、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侵害造成50%以上烟叶面积受灾,同时亩产值低于所在乡(镇)、街道同一品种近三年效益平均值50%以上(清香型烟叶含品种补贴)。
(2)局部灾害:
①生产事故:在烟叶直接生产中,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烤房焚毁、烟叶焚毁。
②严重病虫害:因烟叶发生严重病虫害(受害烟株达种植总株数50%以上),导致该户烟农合同种植面积平均亩产值低于烟叶生产物资成本价的,视烟农管理情况予以成本补助,对发生病害且烟农未采取相应生产措施的不予补助。
(3)特困户扶持:当年有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以户为单位,烟农本人或其家庭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每人发放慰问金500—1000元。
3、非保障项目
(1)属种植风险保障责任项目但未及时采取相应生产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的。
(2)一般性病虫害及发生病虫害后烟农未按要求采取相应生产措施的。
(3)种植户及其家属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4)农药污染,牧畜野兽破坏,不按时采收,生产管理不善及其他人为因素。
(5)其它不属于种植风险保障责任项目的原因。
4、补助金额发放办法
(1)发生全市普遍性的重大自然灾害,经省级以上烟草部门确认为灾害并下拨了救灾款的,我市烟叶风险保障金予以配套补助。根据受灾损失情况及发生灾情乡镇的保障金总额内酌情制定发放的具体标准;
(2)乡(镇)、街道局部小灾补助工作,由各地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补助办法和标准,报市烟叶产业领导小组核实批准后,予以发放补助资金;
(3)特困户扶持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研究上报,市烟叶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备案,酌情予以扶持,每户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
5、烟叶保障金的滚存。
若当年全市烟叶生产未发生保障项目灾害,烟叶保障金则自动滚存至下一年度。当滚存金额达到500万元时,则下一年度降至4%提取,直至风险保障启用后继续按7%提取。
三、保障期限
自烟苗移栽大田成活之日起至烟叶交售完毕。
四、支付程序
当烟叶种植风险保障责任项目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应迅速进行生产自救,由乡(镇)烟叶分管领导牵头会同烟草局、当地烟草站点及受灾村与烟农核实具体受灾情况,并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制定补助方案及标准。由当地乡政府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烟叶领导小组,在当年烟叶收购结束后,市烟叶产业领导小组根据配套金额转入乡镇在市财政局设立的烟草专户,再由当地民政部门和烟草站共同组织发放,发放前应将发放详细情况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资金发放。发放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凭民政部门票据和发放清单(清单必须有烟农签字、烟农身份证号码同时加盖市烟草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烟草站、行政村公章)与财政部门结算。发生烟叶生产事故和贫困户扶持的,年度末由各乡(镇)、街道上报,产业领导小组核实后予以办理。各地办理种植风险保障过程应尽量缩短工作时间,风险保障金不得和其它任何项目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