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林业局
关于预下达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全省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闽林政[2009]69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推进生态建设的意见》(南政综〔200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十一五”编限的可伐森林资源数量和2010年度采伐规划完成情况为依据,现按份额制将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预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政综〔2009〕91号文件:“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林业在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协调推进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安排森林采伐量,扼制森林资源过度利用的势头。”确定预下达武夷山市2010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为蓄积量11.34万立方米,出材量7.6万立方米,具体分解情况见附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将木材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不得截留年度采伐指标,不得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分解采伐指标应按采伐优先原则(灾害性、自留山、过熟林、抚育间伐、低产低效林分改造、非规划林地的林木、工业原料林等顺序优先),认真贯彻《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平市林业局和南平市监察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7]52号)和《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武林综[2009]105号)文件精神,从有利于可持续经营角度出发,合理安排采伐指标。分配采伐指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分配。
三、切实加强采伐规划、设计和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年度采伐规划,配置伐区,采伐规划需经省林业厅政务网批准同意后,才能安排伐区设计,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伐区规划与设计必须到现场,根据林分实际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更新树种的设计要按适地适树的原则,尊重更新责任单位的意愿合理安排种植。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种植茶叶的,更新树种不得设计茶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种茶的伐区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按照生态茶园建设要求,山顶半径20米范围内不得皆伐。坡度35度以上的林地不得设计皆伐,小班平均坡度在35度以下,但其中坡度35度以上的林地连片面积超过10亩的,要加行区划小班。对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主要溪流(崇阳溪、黄柏溪、东溪、西溪、梅溪)两侧一重山、重点水库周围、景区和九曲溪上游等重点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天然用材林禁止皆伐。上述重点保护区域范围内的人工用材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允许单片伐区45亩以下的小面积皆伐,伐后迹地更新阔叶树或针阔混交林,提高生态功能。实行规划设计责任追究制,伐区规划与设计人员对其规划与设计成果负责。伐区规划与设计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等规定达到采伐条件的林木;
2、全国统一式样的新林权证;
3、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4、林木采伐申请书及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上年度(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或改进措施的单位不得编制采伐规划,不得安排设计办证。
五、加强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申请办理皆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做出生态保护书面承诺,当地政府和行政村要建立签订生态保护责任机制,并负责监督承诺事项的实施,造林更新单位(个人)按同意皆伐面积,以200元/亩标准向乡(镇)、街道办财政部门缴交生态保护责任担保金,待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凡未及时按采伐证规定的更新树种和更新方式进行造林更新的,一律视为更新不合格,给予没收生态保护责任担保金,并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仍不更新的,按《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伐区作业质量管理。继续实行伐前公示和拨交制度。采伐前,林业站必须将采伐位置、界线、面积、采伐方式、强度、数量等在林业站和采伐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林业站(场)要召集村林政员、林权单位和采伐单位(个人)到现场拨交伐区,并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在场人员共同签字负责。林业站和伐区所在地行政村要指定责任人员,负责林木采伐监督。
七、根据《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武林综[2009]105号)文件精神,2010年度预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使用截止至2010年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使用剩余的木材生产计划调整为全市统筹使用,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安排好林木采伐的申报、设计、审批工作。
附件:武夷山市2010年木材生产计划预下表
武夷山市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