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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五里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文章来源:五里村     发表时间:2010年04月14日

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得要求,为有效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转变婚育观念,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先执行落实国家计生政策,后享受有关优待与奖励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依法依规可以获得下列权益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以下简称“二户”)依法获得500元法定奖励费;同时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相关待遇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符合条件的计生户应得到相应的奖励扶助,分别是每人每月享受80元“奖励扶助”、30元“贡献奖”、240元或300元“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特别扶助”,免费参加“新农合”。

(三)武夷山市及相关部门兑现各项政策优惠。具体是:合法生育二女时,剖腹产带结扎,符合“新农合”可报销费用百分百报销。由街道报销,其他生育“二女”在三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奖励1500元:计生“二户”家庭子女中考加3分,高考入学分别奖励1000元至3000元(本一3000元、本二2000元、本三1000元),建设、广电、卫生、林业、土地、民政、妇联等部门出台的有关优先优惠政策。

(四)所在乡(镇)街道规定的各种优待与奖励。

(五)本村的优待与奖励: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违法生育后依法已处理到位的村民,村委会及时出具各种证明,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群众代办有关证件;二是为计生户发展生产帮助贷款等提供服务:三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政策法规、优生优育、优教优养、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四是村委会对自觉按时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育妇,每次补贴20元,按时上环奖励60元,按时结扎奖励400元,其中二女结扎奖励800元:五是符合领证条件在出生六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分母光荣证奖励100元:六是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

(六)免费获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婚检。

(七)参与讨论制定本村计生村规民约和监督其执行的权利。

(八)获得其他合法的相关政策规定待遇的权利。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应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生育。育龄群众必须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在按规定领取一孩证方可生育,符合条件需再生育的群众,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将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已婚育妇应采取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并与每年的1月、5月、9月三次参加查环查孕(以下简称“双查”),其中40周岁以上育妇每年应“双查”2次。没有按规定落实相应或参加“双查”的已婚育妇,在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处罚的同时,从违反规定之日起,停止享受上述权益,并按本村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处罚(如按时上环奖励50元,超过三个月未上环者处罚50元。

3、遵守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18——49周岁 育龄妇女,必须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被流入地通报后三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的罚款50元:外出一个月内必须向村委会报告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已婚育妇每年1月、5月、9月必须将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生服务站(所)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单寄回村委会,否则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处罚;外出育龄群众要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并及时向村计生管理员报告结婚、节育、出生等婚育情况:有出租房屋给流入育龄妇女居住的房主,必须一个月内报告村委会,并与村委会签订计生管理合同,不报告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4、其他应尽的义务;一是合法生育第一孩不符合再生育的育龄群众,6个月至1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发放村级奖励,一年以后仍不领证的停止享受上述一切权益:二是持证育妇怀孕三个月,未持证育妇怀孕两个月内应报告村计生管理员,婴儿出生1个月内,家长必须向村计生管理员申报出生,婴儿出生死亡的(除乡在乡级以上医院死亡外),必须24小时内报告村计生管理员;三是不履行计生义务(含直系亲属)村委会暂缓发放各项福利待遇和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四是对本违法生育前已获得奖励,由实施该项目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的双倍收回奖励金。在分配集体收入时,提前生育的征收到位并落实节育措施后三年内不得分配集体收入和相关待遇;多生育的征收到位并落实节育措施后七年不得分配集体收入和相关待遇。

5、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查实后,每例举抱者奖励50员,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附则

1、本村规民约由广大村民相互监督履行,成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监督小组,督促村规民约的执行。

2、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一方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和挂户村民。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属村委会,若需修改补充,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3、本村规民约执行中由本村收取的罚款专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两委组成成员自身违反计划生育并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职务自行终止,确认依据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4、本村规民约于2010 3 1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实施。原计生村规民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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