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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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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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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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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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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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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等相关材料;从事地图编制的企业还需提交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编制资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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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详见企业登记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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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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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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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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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武夷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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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武夷山市文公路35号工商局二楼注册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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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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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599-5306926/5308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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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武夷山市工商局监察室、效能办 联系电话:0599-53113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