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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上路过桥

2010年02月07日
   

2010年02月07日 10:42稿件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意见》对交通运输、公安等14个治超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过去实施的治超办法基础上增加或明确了许多新规。

  《意见》对货运车辆上路过桥作出严格规定,规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上路过桥;超过限载标志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被依法处罚、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上路后,经依法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的,可认定为再次违法,依法可再卸载、再处罚。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告知并实施处罚。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告知运输企业自行处置。运输企业拒绝搬运或申请就地保存的,查处部门可依法强制实施卸载、保存,并出具卸载、保存凭证。

  《意见》增加了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两个治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确定了各自职责。

  (记者 吴宏雄)

 
  (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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