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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村镇弃土管理宣传资料
时间:2010年01月06日  来源:星村镇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筑垃圾管理,保障镇区容和环境卫生,不断提高镇区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镇目前的镇容状况及国家级优美乡镇的总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弃土的含义: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含生活垃圾)。
二、 弃土的地点:星村镇大坪洲北面山头(原垃圾填埋场)
三、 弃土的管理部门:星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四、 弃土的有关规定:
  1、 弃土时间:严禁在逢墟日、重大节假日,及雨天弃土,重点工程及特殊情况应报管理部门审批。
  2、 弃土的方式:车辆弃土应实施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沿途泄露、遗撒。
  3、 临时堆放弃土的审批:单位或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弃土,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并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人管理安全。
五、 弃土的违规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个人200无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的处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星村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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