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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

 

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批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第二点:(五)企业(单位)由于资产损失和资全挂账严重,申请核销国家资本金,报经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三点:(二)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对其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三)企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初审和复核。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的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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