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