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的快速发展,规范我市高中收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精神,南平市物价局在对南平市教育局提出的《关于申请调整高中学费标准的报告》(南教财[2005]31号)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于2005年10月27日召开“南平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综合考虑听证会意见、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毗邻地(市)高中学费标准的情况下,提出我市高中学费调整方案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决定对我市高中学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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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等级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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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达标高中学校 |
900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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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达标高中学校 |
800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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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达标高中学校 |
700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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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城区高中学校 |
650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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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农村高中 |
400元/生·期 |
新标准执行后,各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的比例应不低于20%,同时各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校内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