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日趋突出,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它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培育,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农村和谐乃至社会和谐。近年来,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精神,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及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但各县(市、区)工作中还存在不平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现根据全国、全省“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启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7]21号)、《关于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06]71号)精神,针对我市当前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站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角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联系公安、财政、发改委、编办、劳动保障、工商、妇联、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检查督导范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对县督导”和“双高普九”等评估工作,加大监控力度。
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年度报告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绩效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促进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保障政策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按生均公用经费核拨。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要求,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按当地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和办学经费,并将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一定比例给接收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作为补助。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的范围,确保每一个农民工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开展捐助,补助贫困的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意见》中提出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要求。针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工作量大的情况,适当增加生管和专任教师编制,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要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由政府组织发改、教育、公安、计生等部门,在农民工密集并呈扩张趋势,且现有中小学校容量不足的地区开展专项调研,对当地人口发展以及人口流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城市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建与人口发展相匹配的中小学校,以缓解现有学校压力。
三、做好“流动儿童”就读工作
根据《意见》中提出的“流动儿童的教育应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要求,各县(市、区)应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中,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外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和教育资源,扩大中小学办学容量,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要合理指定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并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指定就读学校,努力做到农民工子女就近、方便就学。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城区指定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接收学校一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加收借读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费。
在农民工子女入学上,各地应降低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方便农民工子女入学。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农民工子女应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对待,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要针对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大、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主动关心帮助他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因材施教。并构建联系绿色通道,加强学生、家长、老师三者之间的联系,及时相互交流,使之尽早融入新集体,跟上学习进度。
要加强农民工子女学籍管理,完善学生流动过程的服务,建立学生档案,了解他们的家境,并一一登记存档,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把握学生流向,实现有序管理,将控辍保学落到实处。
四、关爱“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留守儿童”是由城乡父母外出打工而产生的,这一群体普遍都存在着亲情缺失、学业成绩较差、性格缺陷等问题。各校应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制度。学校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登记,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每个“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家长务工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通过建立“联系卡”,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并对“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教育和指导,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学校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的教职员工对他们进行分组结对开展帮扶活动,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最大可能及时帮助解决。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爱心妈妈”活动,让学生在亲情缺失的情况下,感受到父爱或母爱。要通过定期举行文艺、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欢乐和睦、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农村中小学要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加强“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把“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要针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心理压力。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心理咨询室”或“倾诉信箱”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
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解决“留守儿童”的寄宿要求。对走读的孩子,老师要定期家访,及时反馈孩子在校期间的情况,会同学生的监护托管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情感的关怀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