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暂住证
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有携带儿童的,儿童也要作暂住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人员)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在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
(二)投靠亲属落户:
1、夫妻投靠落户登记。凭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供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婚姻证明、居民户口簿;对父母身边无子女,需成年子女赡养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其中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否子女限制,根据本人意愿,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的,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县、市外迁入的现场采集照片换领居民身份证。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
4、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
5、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
6、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
(三)应届毕业生落户:
1、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只要有意在我市工作的,允许户口先落户后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或我市山区基层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根据本人的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所在地,也可迁回原籍。
2、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家住农村户口滞溜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历届毕业生)在城区有亲属可投靠或提供合法住所,户主同意接收,提供户口簿可免开亲属关系证明;在城区没有亲属的可将户口落在人才交流中心。
3、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网上迁移,免开户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可持毕业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现场采集照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四)退伍安置落户
部队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持县、市以上军人复员、退伍及转业安置部门证明文件,以及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五)工作调动落户
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录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再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