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凡是在城市、城镇有稳定的职业、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和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的,都应准予迁入。具体对象如下:
1、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只要有意在我市工作的,允许户口先落户后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或我市山区基层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根据本人的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所在地,也可迁回原籍。
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家住农村户口滞溜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历届毕业生)在城区有亲属可投靠或提供合法住所,户主同意接收,提供户口簿可免开亲属关系证明;在城区没有亲属的可将户口落在人才交流中心。南平市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网上迁移,免开户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可持毕业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各类经济实体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招收的,已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引进录用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种科技、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经商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长期承包农场、养殖场、林场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特殊专业人才,提供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出据的人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均允许户口迁入;户口不愿迁入我市的,以不改变国籍、户籍的前提下,可发放《福建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国有、集体、民营企业招收的员工,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监证的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居住情况证明;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种科技管理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中专毕业证书、单位招聘证明,优先给予办理。
经商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
农场、养殖场、林场的承包人员,应提供承包期10年以上的承包合同,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居住情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同一城区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连续三年),在城区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对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在城区或工业园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应提供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一订连续满三年)、满三年以上的“暂住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情况证明。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上的表彰奖励证明的,优先给予办理。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并允许其配偶和子女随其落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安置地落户,凭军队安置证明材料,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5、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应提供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6、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已落户居住人员原无户口的非婚生子女、超计生子女、收养的弃婴、孤儿。
夫妻投靠应提供结婚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供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婚姻证明、居民户口簿;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应提供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对父母身边无子女,需成年子女赡养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其中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人照顾,需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赡养,或需投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赡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
非婚生和超计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落户时,应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收养的弃婴、孤儿的落户,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对收养多年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的弃婴、孤儿确无户口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按省公安厅《关于公民无收养证办理小孩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内传[2005]1259号)执行。派出所户籍室要与乡(镇)、街道计生办建立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人口信息资料,全力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