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民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未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将履行告知程序,下发《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通知》(式样附后)。房屋出租人应在10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房屋出租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以及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如果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房屋出租人接到通知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派出所可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房屋出租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派出所将充分听取房屋出租人的意见,对房屋出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房屋出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采纳。
附: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通知
尊敬的房屋出租人:
您好!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您的房屋出租后,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接此通知后,请您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登记的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于10天内到XX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如果承租人是暂住人口,您还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我们将为您和暂住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逾期未到XX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您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
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
XX派出所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