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4、5、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办理流程:
1、以上人员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本人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一并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南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办联系电话:0599-8738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