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文件依据
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
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①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三、农村困难家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①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②医疗救助对象大额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
③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
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②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④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⑤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按省政府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上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因此,各地的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费用报结均不相同。
延平区的救助标准规定为当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为:
(一)对五保对象实行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和定额标准。当年门诊医疗救助最高标准为100元。要求定点在各乡镇卫生院(城区街道的农村五保对象在社区医疗服务站)门诊治疗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救助。
(二)五保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在新农合按照正常程序报销之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即把新农合可纳入进行补偿计算的医药费用扣除新农合规定的补偿起付线后再按标准进行救助,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按25%给予救助;延平区医院按30%给予救助;延平辖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外医疗机构按35%给予救助。
(三)对癌症、肾衰、白血病、肝硬化、心脏手术等因重大疾病当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5至2万元的封顶救助放宽为5000元;在2万元以上的封顶救助放宽为8000元。
医疗救助程序和费用结报。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合作医疗补助的同时,凭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五老人员定补证》、《优抚对象定补证》以及《农村居民医疗救助证》等相对应的有效身份材料向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
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助标准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做好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