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患者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申请
2、单位填写《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省上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如福州市精神病院、福建省
闽清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粘贴在A4纸上
4、省上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五年以上治疗、诊断精神病的病史资料或该院的《精神病学鉴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首页、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等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室印章);
6、用人单位应提供被鉴定人劳动合同书及《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用人单位应提供单位工商注册证、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并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一同到达受理窗口;接受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等鉴定工作安排;
8、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型。
9、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对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和安排医学检查报告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时限内
10、依据《闽劳社函(2007)318号文》,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失业期,档案寄存在中介机构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不能申请病残鉴定,不属于申请办理病残提前退休的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上述资料齐全后报送所在片区劳动能力鉴定技术诊断组办理
咨询电话:8853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