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落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可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若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也可选择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
3、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证明材料,到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居民身份证办理
1、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迁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领居民身份证,须到公安派出所采集人像信息,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在监护带领下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落户手续的同时,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错误、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持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4、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持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5、公民申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
公民确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公民本人需要且自愿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领投递证件的(10个工作日可送达,邮政速递费用自付),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申请办理二代证加急业务,办理手续同公民办理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相同。
(三)户籍信息变更登记
1、姓名变更
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但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由亲生父母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核准后,派出所办理办理变更姓名手续。同时,已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需办理换领手续。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已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指定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 0日后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除学龄前变更姓名外,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办理一次。
2、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经设区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确认文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经逐级呈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居民身份证。
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
3、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更正。同时,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4、性别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方可予以变更, 同时,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5、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四)分户登记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生活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审核,办理分户。公民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户口迁入
省内户口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实行网上迁移,省外户口请到户籍地开“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
1、夫妻投靠落户登记
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
未婚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户口所在地入户,由申请人持投靠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和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向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其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上述规定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否子女限制,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持投靠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向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4、公民购房、建房落户
公民购买商品住宅迁移户口的,由申请人持《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5、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在城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有关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材料,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六)户口迁出:
1、省内迁移:省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省外迁移: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后,持本人户口薄和《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八)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5)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九)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出境、出国定居的,须持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十)服兵役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十一)户口恢复登记
1、公民回闽定居需要恢复户口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签发《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办理户口通知单》,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2、部队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持县、市以上军人复员、退伍及转业安置部门证明文件,以及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3、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持监狱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回原籍或到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手续,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过期的,申报办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农转非”户口迁移登记
2001年己取消“农转非”,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十三)收养儿童入户
公民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持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核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