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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三沿五区”乱埋乱葬的通告
文章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09年08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我市殡葬改革,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三沿五区”,主要是沿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乱埋乱葬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在“三沿五区”内,从即日起不得建坟,违者将依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通告》规定,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农茶场组织力量,按乱埋乱葬行为进行毁坟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乱埋乱葬责任人承担。

        二、对在“三沿五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属专项治理范围,必须于2009年11月15日前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属崇安街道、新丰街道、武夷街道、综合农场、茶场、良种场、武夷山监狱范围内公民死亡的,遗体火化后,骨灰必须全部安葬在市妙安陵园公墓山或寄存在殡仪馆,其余乡(镇)公民死亡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葬在本地乡(镇)公益性公墓山或市妙安陵园(含寄存、树葬),非公墓区一律不得新建坟墓,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

        四、凡在2002年8月1日以前的旧坟必须采取覆土深埋、植树遮挡的方式处理,对此后的新坟,墓主后裔必须于2009年11月1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同时平整墓地,恢复植被。对逾期未迁的坟墓和无主坟墓,由乡(镇)、街道办、农茶场组织力量予以强行迁移或平毁,对顶风冒犯、趁机闹事,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清理出来的尸骨(骨灰)一律安葬在市妙安陵园或乡镇公益性公墓山中,并提倡树葬、花葬、骨灰堂寄存等方式处理。

        五、本通告于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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