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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大看点解读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12日

一、关于公交优先原则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则中强调 “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公交优先的原则。”还规定:“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的设置要求”。“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在公共汽车营运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和校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除根据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借用通行外,不得进入该车道”;“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当注意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
二、高速公路限速更科学
        我省现有高速公路1000多公里。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部门以设计时速作为车辆行驶限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此限速标准依法进行管理,实施处罚,影响了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对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面过大也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办法》作出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不同车型相应的限速标志。”
三、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上路行驶的电动车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增长中。因此,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建立非机动车登记制度,把具有一定质量和速度、对驾驶人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潜在威胁较大、价格较高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纳入登记管理的范畴,作为这一立法需解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虑到全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提出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于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办法》作出如下规定:“电动自行车后座只可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
四、未参加强制保险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将事故责任社会化。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法定的强制保险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势必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这无疑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办法》中增加如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规范异地检验等便民措施
        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办事程序不透明、办证审批手续繁琐等问题,《办法》注意以法规范更多便民措施。如:
        目前,跨省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在异地检验合格后,往往由于机动车登记地的检验机构不予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而无法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为此,《办法》规定:“跨省异地检验的,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合格标志,临时合格标志必须注明有效期限,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办法》对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作了规定,以方便机动车驾驶员。为了使这一便民措施落到实处,还规定:“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公示。”
        为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行政,做到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办法》专门增加以下条款:“检验、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其驾驶人员应当三年以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为方便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有关证照,引导其合法经营,保证驾驶人员质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特地作出以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其驾驶人员三年以内有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六、法律责任与慎罚原则
       《办法》在设定对违法行为罚款标准时,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慎罚原则。针对目前一些执法人员重处罚、轻教育的问题,明确规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2.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具体罚款标准。对于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对于少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则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这样,既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又能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对于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赋予执法民警可以作出警告或者罚款处罚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更人性化。
七、严防执法人员滥用权力
         针对个别交通警察执法不规范,随意性大,存在乱罚款、乱扣证、乱查车等现象,《办法》对限制交通警察滥用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作出严格的规定,明确列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八种违法行为:(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不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的;(三)当场收取罚款不按规定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机动驾驶证的;(六)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七)接到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报警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出警或者进行疏导的;(八)故意出具错误或者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此外,对这些违法行为,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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