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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源岭建设新农村村规民约
时间:2009年03月06日  来源:

南源岭建设新农村村规民约

(二00六年十月修定)

 

本村村民应遵循《宪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政策条例规定外,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二、认真学习“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坚守(六要六不要)

一要弘扬美德,尊老爱幼;不要虐待老人,歧视妇女。

二要彼此谦让,互相尊重;不要恶语伤人,以强欺弱。

三要艰苦创业,科技兴农;不要奢侈浪费,愚昧落后。

四要礼貌待人,热情好客;不要污言秽语,懒散焕弱。

五要男女平等,优生优育;不要性别歧视,违反国策。

六要美化环境,爱护公物;不要蚊蝇漫飞,陋习滥行。

四、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垦耕种外,依法收取抛荒费。

五、村民审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本村新农村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先批后建原则。

六、遵守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违反计划生育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依法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不执行计生处理的,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家庭成员享受村民委员会或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福利补贴。

七、保持村容整洁卫生,营造舒适的村居环境是每个村民的基本道德,做好门前卫生“三包”,保持垃圾分捡后到入垃圾池,村民委员会应有专用经费、专职保洁员分片、定期搞好村居卫生。

八、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青少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十、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村民可以按《信访条例》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所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对他人非法搜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可以要求通过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村民委员会补助每位死者火化费200元。提倡勤俭节约,反对丧葬大操大办。

十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

1、          未经办理砍伐许可证进行非法盗伐、盗卖、盗运林木的,没收其砍伐林木外,村民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对盗伐者收取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山林扶育补偿费,并移送林业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2、          对护林巡山、举报、抓获盗伐者有功人员,村民委员会收取盗伐者的山林扶育补偿费80%给予有功人员做为误工补贴及奖励金。

十五、本村户籍在校生,考取大专生一次性奖学金200元,本科生300元,本科以上学位500元,并进行张榜公布。

十六、加强农村户籍管理,户口需迁入本村的(除合法正常婚取)必需经所落地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迁入,禁止“人走户不走”挂户现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当事者享受村集体及各项福利待遇:

1、          婚嫁户口未及时迁出(领取结婚证日起算30天内)的村民。

2、          办理离婚手续后,非本村户籍当事者户口未迁回原籍的:

3、  户籍在本村,外出三年以上而且在本村又没有居住房屋,又不履行义务的。

十七、违反本村规民约,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6、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十八、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九、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本村规民约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