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来气候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上野外用火频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2月12日至3月16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内要求:
一、严禁在林区烧火、烧田埂、野炊、吸烟、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处以三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对在戒严期内引起火灾的肇事者,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内治安拘留,够上刑事处罚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戒严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刑事责任。
望各级政府、各单位、各团体、全体公民严格遵守。
此布
武夷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