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来气候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上野外用火频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2月12日至2009年2月16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内要求:
一、 严禁在林区烧灰、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处以三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 对在戒严期内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0日以内治安拘留,够上刑事处罚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凡在戒严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望各级政府、各单位、团体、全体公民严格遵守。
此布
武夷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09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