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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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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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婚前怀孕生育 |
60%至一倍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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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满间隔期生育 |
60%至一倍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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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多生育一个孩子 |
二至三倍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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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多生育二个孩子 |
四至六倍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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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生育三个孩子 |
从重征收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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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外生育一个孩子 |
四至六倍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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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婚外生育二个孩子 |
从重征收 |
《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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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法收养 |
计孩次征收 |
《省条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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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法计生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生证明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条例》第四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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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藏匿、包庇违规违生对象 |
3000-10000元 |
《省条例》第四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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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按规定落实四术和双查 |
500元以下 |
《省条例》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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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骗取、提交虚假计生证明 |
500元以下 |
《省条例》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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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
500元以下 |
《省条例》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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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流动人口逾期不交验婚育证明 |
500元以下 |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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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
1000元以下 |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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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流动人口不接受审检不落实节育措施 |
300-500元 |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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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工单位和租(借)房主出现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 |
5000元以下 |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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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于10000-30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6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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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于10000-30000的罚款。 |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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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3-5年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并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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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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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以上处罚标准如涉及倍数的按当事人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年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 |||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武夷山市计划生育协会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