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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前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9年01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婚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及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在计划生育村民自制中,村委会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1、  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

2、实现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获得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社会救济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生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条: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1、   育龄青年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方可

2、   结婚,凡早婚者,一律采取节育措施。

3、   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孩后,顺产的的在三个月内落实上环手术,(剖腹产的六个月内上环),生育一孩后,可在四年后,申请批准生育二孩,自愿不生二孩的。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育第三胎(《省人口计生条例》规定除外)。

4、   生育二孩后,必须在两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如有医学证明不能落实结扎手术的除外)

5、   夫妻双方自愿领取结婚证之后,即要参加国家规定的一年三次的透环查孕工作。

6、   对外出人员,必须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育龄群众,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8、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即使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

  第四条: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特别是不按时参加透环、查孕以及不落实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和计划生育的家庭(指直系亲属三代人如爷爷奶奶、父母亲、本人),村委会可通过以下条款约束:

1、          对未履行义务的群众,村委会不纳入补助对象,如(老年补助、困难补助、生产生活补助等)。村委会可以截留上级拨给的各项补助或款项,待其履行计生义务后,再给付上级所拨给的各项补助或款项。

2、          对参加低保家庭:如未履行上述的义务,将不纳入低保对象。

3、          对党员家属,如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执行扣分制。

4、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如未履行上述的义务,将不纳入医保免费对象,情况恶劣的,吊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          对需批建房家庭,如未履行上述的义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待履行义务后,再给予办理。

6、          对与申请林木和竹木采伐的用户,如未履行上述的义务,将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待履行义务之后,再给予办理。

7、          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子女,在教育方面村委会不给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待落实义务后,方可出具。

8、          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家庭,不得享受市级以上和乡、村级的各项优先、优待、优惠、扶持及奖励待遇。

9、          对部门配合的约束条款中有涉及到村委会审批或签署意见的,村委会不予出具相关意见证明。

10、      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家庭,不享受村集体经济和集体福利分配。

   第五条:育妇依法怀孕后,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因性别鉴定而擅自人流或引产的,村委会将按上级计生部门规定,收回《生育证》,是初婚的,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有一孩的,不批准生育二孩。

  第六条:村两委干部要带头遵守本村村规民约,未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计生工作,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规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和提拔资格,是两委超生的,村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员的,村民有权建议乡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条:对予支持我村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村委会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帮助。

1、          只要按时参加透环、查孕的育妇,我村给予每人每次5元的纪念品发放。

2、         对于领独生子女证的,且小孩出生于2002年9月1日以后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3、         对于生育二女户,且最后一孩出生于2002年9月1日以后,并在产后两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4、         对于目前生育二孩户,且生育第二胎的育妇在两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奖励100元。

5、         对未违反计生政策的计生户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100元奖励,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200元奖励。

   第八条:本村规民约,严格执行“奖励少生、处罚多生|的原则,村委会成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监督小组,督促本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九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人口(6个月以上),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属村委会,若需修改补充,应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本村村规民约于2008年6月13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08年6月13日起执行。

 


                                                                        廓前村委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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