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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职责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8年09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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