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所、“148”:
为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迹,树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在全省开展“2008年度十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件”评选活动。我市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十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件评选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夷顺律师事务所、“148”于2008年度期间办结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二、评选条件:
1、案情比较复杂且有较大社会影响;
2、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满意度高;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态度认真,尽职尽责,且论证有力、效果明显;
4、办理程序规范、卷宗材料完整并归档及时。
三、评选程序:
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个人推荐,由武夷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初审,经市司法局同意,报南平法律援助中心参选,再报送省中心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十件2008年度典型法律援助案件。
四、评选要求:
1、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夷顺律师事务所、“148”于2008年9月31日前以打印稿或电子文档形式送至宣教股,宣教股邮箱为sfjxj513@163.com。每个单位至少报送1个案件参选。
2、每个案件请标明案例名称、案由、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案例由案情简介、承办过程和结果、点评三部分组成,字数不少于2000字。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认真做好准备,积极撰写典型案例,发现典型,宣传典型。
五、表彰和宣传:
评选结果揭晓后,省司法厅将以适当方式对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例的承办人员进行表彰,并和主流媒体合作,对参选和入围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择优在省法律援助中心信息上刊载。
武夷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