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促进品牌农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今年福建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评选活动。按照《福建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评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农办〔2008〕31号)的要求,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业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福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品牌知名度高。必须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出口免验农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等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称号。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居本省同行业前列。企业年销售收入必须在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品牌产品年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销售收入的30%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能够带动区域优势产业形成、农村劳动力就业,有效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国外卫生注册,或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或资信良好。
(六)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商标管理使用水平居省内同行前列。
(七)符合质量安全与环保要求。品牌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外同类产品领先水平,顾客满意度高,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企业具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达标排放,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企业守法经营,自律能力强,不欠税,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申报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主要有: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检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其中正本一份);
4、县级以上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证明;
5、金融部门的信用证明;
6、农口部门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情况证明;
7、获得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出口免验农产品称号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8、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获得有关质量认证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0、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专利证明;
11、企业所在县(市、区)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12、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3、其它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县(市、区)农办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农办。
(三)设区市农办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由设区的市政府正式行文向省农办推荐。
(四)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申报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 证明;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向省农办推荐。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08年7月25日前报省农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联系人:张星辉,联系电话:0591-87852427。
附件:福建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申报表(请到下载区下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