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工作人员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讲求工作效率,对待工作不拖拉推诿,不疏忽遗漏。
二、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交办事项等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司法厅(局)等上级机关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市局及有关股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落实。
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事项,凡法律、规章、制度对有关行政管理事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若没有明文规定时限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结时限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股室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股室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局领导或股室领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及时提醒并限定完成任务的时间;没有特殊理由而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进行批评教育;因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视情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