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法学教育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工作。
(四)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检查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联系和协调全市劳改劳教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六)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工作。
(七)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八)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业务工作。
(九)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公证业务工作。
(十)开展执法,促进政府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使政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警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