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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8年02月29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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