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建于1953年2月1日,现办公大楼建于1999年7月,位于武夷山市环岛西路300米南侧,案件辖区面积2798平方公里。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4个,分别为:立案庭(内含书记室、送达室)、刑事审判庭、第一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局)、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内含文秘、用印、打字、档案室)、司法行政技术装备科(内含机关行政管理、技术装备、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政治处、纪检室、监察室,另外院机关还设有院党组、党支部、工会和法官协会。为了服务旅游经济,在度假区设立景区人民法庭,为院派出机构。
景区人民法庭建于1998年5月,现办公楼于2002年10月竣工,位于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钓鱼湖畔,法庭管辖三区四镇(即风景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武夷镇、星村镇、兴田镇、五夫镇)民商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办事指南
武夷山市法院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院受理民事100万元以下,经济200万元以下的财产纠纷案件。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本院均不受理。
武夷山市法院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有诉讼请求和事实及法律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原告在起诉时,还必须遵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有关是否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
当事人向武夷山市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
一、必须有执行根据。
二、执行根据应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或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必须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到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武夷山市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应了解风险责任事项: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于败诉的后果。
四、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八、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白支付诉讼费的风险。
十、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一、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规定
一、当事人不准到办案人员家中。
二、当事人不准向办案人员请吃送礼或为办案人员办私事。
三、当事人不准通过任何渠道向办案人员捎话讲情。
四、当事人不准对办案人员行贿。
五、当事人不准提供办案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补贴和其他开支。
六、当事人或其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以暴办、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或其他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个人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单位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举证知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是一项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查,仍未能收集到应有证据的,证据提供不能的当事人就要承担裁判不利于自己,直到败诉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原告在诉讼中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薄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等证明。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受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3、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或住址。
4、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及证人姓名、单位、住址等。
5、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6、举证材料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人民法院。
7、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由受诉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当事人提起诉讼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执行及申诉时应当按要求同时提交的证明证据材料:
一、诉状
二、申请书
三、身份证明
四、提起依据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执行书;
二、 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如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地址及有效财产。
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具体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离婚:(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关系证明;(3)子女户口证明;(4)家庭主要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清单;(5)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必要证据;(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7)第二次以上诉讼离婚的,应提供原审的法律文书;(8)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二、抚养、扶养、赡养、收养:(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关系证明书;(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4)变更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法律文书)。
三、解除非法同居:(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同居的时间;(3)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单;(4)子女户籍证明。
四、房产所有权:(1)身份证复印件;(2)有关产权证据(房契、土地所有权证、新建房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3)建房协议、建房发票。
五、房屋析产:(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3)家庭关系证明书;(4)析产协议书;(5)其他有关房屋析产的证据。
六、房屋产权:(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及四至;(3)房产变迁时的有关记载。
七、共同财产分割:(1)身份证复印件;(2)共同共有财产证明或发票;(3)分割协议;(4)其他有关证据。
八、财物纠纷:(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财物清单;(3)财物往来的证据及证人证言。
九、相邻用水、排水:(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土地的有关证明;(3)房屋、土地平面示意图;(4)、排水、用水线路图。
十、相邻用地、通风、采光:(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土地证;(3)房屋、土地平面示意图;(4)用地、通风、采光示意图。
十一、相邻通行:(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的有关证明;(3)通道示意图。
十二、相邻房屋滴水:(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书或使用房屋的有关证明;(3)相邻屋檐滴水示意图。
十三、相邻防险防害:(1)身份证复印件;(2)相邻的证据;(3)其他证据。
十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继承、收益权:(1)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所有权证明、转让、出让、抵押协议;(3)家庭关系证明;(4)其他有关证明。
十五、水利使用、收益权:(1)身份证复印件;(2)水利所有或能证明其对该水利享有使用、收益的证据。
十六、山林使用权、收益权:(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能证明其对该山林享有使用、收益权的证据。
十七、借贷:(1)身份证复印件;(2)借据;(3)有抵押物的提供抵押物的证据;(4)无借据的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证词;(5)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的证据。
十八、房屋买卖:(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的证据;(3)房产过户手续的有关书证;(4)买卖协议;(5)收、付的收据。
十九、房屋租赁:(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租赁合同;(4)租金收付清单。
二十、房屋典当:(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书;(3)典当契约或协议。
二十一、房屋代管、借用:(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明书;(3)代管、借用契约或有关证据。
二十二、赠与合同:(1)身份证复印件;(2)赠与协议;(3)能证明赠与人已履行或未履行赠与行为的证据。
二十三、担保合同:(1)身份证复印件;(2)担保协议;(3)能证明担保人已履行或未履行担保行为的证据。
二十四、抵押合同:(1)身份证复印件;(2)抵押协议;(3)抵押物所有权证。
二十五、劳动报酬:(1)身份证复印件;(2)劳务合同,劳动仲裁书;(3)证明劳务关系成立的有关证据。
二十六、合伙合同:(1)身份证复印件;(2)合伙协议或能证明其合伙行为的证据;(3)往来帐务凭证。
二十七、人身损害赔偿类:(1)身份证复印件;(2)法医鉴定结论;(3)医药费发票;(4)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5)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护理费开支的有关证据;(6)有关误工证据;(7)交通费凭证;(8)证明该事实是侵权行为人所为的证据。
二十八、动物致人损害赔偿:(1)身份证复印件;(2)动物损害、伤害状况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3)动物属饲养人所有或属某人管理的有关证据;(4)医药费发票。
二十九、侵犯公民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1)身份证复印件;(2)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如报纸等。
三十、财产损害赔偿:(1)身份证复印件;(2)受损的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鉴定及证明;(3)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数额计算依据。
三十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1)身份证复印件;(2)医疗费事故鉴定小组的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鉴定结论;(3)要求赔偿的有证据。
三十二、产品质量损害:(1)身份证复印件;(2)购买产品的有关证据及发票;(3)该产品是某一个制造商或销售商所制造或销售的证据;(4)造成损害的现场照片及有关证据。
三十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身份证复印件;(2)交警的事故调解终结书;(3)事故责任认定书;(4)有伤残的要提供伤残评定书;(5)医疗费发票;(6)护理、误工、交通等有关发票证据。
三十四、特别程序类:(1)身份证复印件;(2)被宣告人身份证及失踪、死亡证据;(3)其他有关证据。
三十五、继承类:(1)身份证复印件;(2)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死亡时间证明;(3)被继承的财产属被继承人所有的有关证据;(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5)有关遗嘱的书面证据。(6)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证据;(7)遗赠抚养协议。
三十六、其他未尽的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根据审判实践决定。
民事诉讼举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次日起30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15日内的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上述举证期限,但需在法院规定的日期内共同向法院提出变更举证期限的书面请求,经法院认可,方可变更。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将原件、原物在举证期限内带至法院进行核对,携带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派员前往核对。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一式三份,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与本案有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书: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七、当事人依法申请保全证据的,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书面申请。
八、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十、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十一、当事人举证应当诚实,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立案有关规定
一、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在七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答复起诉人。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法院接到支付令申请书后,应在三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三、公示催告提出后,法院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其期限不得少于六十天。
四、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后十五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财产申请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保全均应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
五、法院应在立案的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被告,被告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在五日内将副本送原告。
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七、开庭应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八、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十、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九日《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院对进行民事、经济纠纷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收费范围
1、受理费: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执行,均应预交。
2、其他诉讼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3)财产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4)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5)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责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收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的价额和金额收费,不满1千元的每件收50元;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收费;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400元,其它行政案件,每件收费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50元。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执行案件由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收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收。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收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收。
11、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各类案件的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2、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13、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14、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预交。审理终结,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案件标准相同。
便民服务
院长接待日
每月的12日分别为南平市两级法院与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活动时间,活动地点设在武夷山市法院立案厅内,欢迎群众前来咨询、询问、投诉。
信访接待室
武夷山市法院信访接待室设在法院立案厅内,接待群众来访、解答问题、受理群众投诉。电话0599-5113913
政务公开
武夷山市法院廉政建设承诺书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纪律,确保公正司法,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经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向社会作出下列承诺: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三、严格遵守审限制度,严禁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严禁以案谋私、乱拉赞助、中饱私囊;
四、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五、凡涉及办案人员近亲属的案件,要依法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要自行回避;
六、在办案中遇到各种社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坚持原则,申明法律,坚决依法办事,不受任何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承诺进行监督。举报必查,查实必究。
法院举报电话:5101073 5109324 5112308
法院“八不准”规定
1、 不准主观意断;2、 不准徇私枉法;3、 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受礼;5、不准索贿受贿;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露机密。
法院“七不许”规定
1、 不许偏袒一方诉讼当事人; 3、不许拒不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或为本地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4、不许办“人情案”、“关系案”,为涉及自己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5、不许滥用强制措施,以扣押“人质”作为执行的手段; 6、不许乱设机构;7、不许泄露审判秘密和国家其他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