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2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6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储粮要求。
3.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没有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粮油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三)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如实填写《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四)受理程序、时限: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依照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自受理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