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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局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18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一)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认证程序

1、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3、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4、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5、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6、申请材料不规范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分中心。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7、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分中心组织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8、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9、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0、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查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结论。

⑴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⑵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11、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1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14、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15、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二)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标志申请认证程序

1、申请人向各设区市农业局(绿办)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并由设区市农业局进行初审。

2、由省级管理机构对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对基地的产地环境进行监测、评价。

3、申请人应依照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对申报的每个品种制定无公害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生产。

4、由省级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环境评价报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其管理措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根据审核意见,由省农业厅对无公害食品或生产基地进行认定,向申请人颁分《福建省无公害食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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