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2007年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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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能〔2007〕530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办公厅批复的《2007年福建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我省农村沼气“建管并重、又好又快”发展,提高沼气建设的综合效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10个县(市、区)和100个乡(村)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一)县(市、区)农村沼气服务中心。依托县(市、区)农村环保能源站建立。主要职责: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沼气灶具和零配件组织供应,开展宣传发动、技术咨询与服务,负责乡(村)级服务网点的管理和沼气管理维修员的培训等。要求做到“九个一”:一处服务场所;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等);一批沼气配件;一套进出料设备;一部电话;一部数码相机;一台电脑;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二)乡(村)沼气服务站。主要依托乡(村)沼气技工,也可由农民技术员、农村电工、乡(村)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建立,其负责人需经培训鉴定并持有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主要职责:负责本乡(村)范围内沼气池规划、设计及组织施工、日常管护、故障排除、灶具及配件更换,指导农户进出料和开展综合利用,宣传沼气安全使用知识。管护能力达1000口以上户用沼气池。要求做到“七个一”:一处固定场所;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等);一批沼气配件;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批维护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二、建设地点 根据各设区市推荐上报情况,经研究确定永定等10个县级服务中心,新罗区适中等100个乡(村)服务站为2007年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服务机制 县(市、区)服务中心以县(市、区)农村环保能源站为依托,设备产权归县(市、区)农村环保能源站,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农村环保能源站管理和指导,属公益性服务性质。 乡(村)服务站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农村沼气服务中心管理和指导,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所购置的设备产权归县(市、区)农村环保能源站所有。 县(市、区)农村环保能源站把沼气仪器设备与维护工具以合同形式借给经营者使用,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四、资金补助与用途 每个县级服务中心省级补助10万元,每个乡(村)服务站省级补助3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基本服务设备及维修工具配件等(基本设备清单见附件2)。县级服务中心建设单位,接文后可即开具发票(注明全称、开户行、帐号),速寄省生态能源总站,以便办理拨款手续;乡(村)服务站补助经费,待县(市、区)农业局购齐基本服务设备及维修工具配件,并经省生态能源总站核实后,办理拨款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采购管理 服务体系建设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市、区)农业局根据采购清单自行采购(供货企业名单可上网查询),要求于12月2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并上报省厅备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省厅将调整建设地点。 (二)服务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沼气设施建设、安装、维护、故障排除等技能及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省厅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县级服务中心和乡(村)级服务站负责人员培训班。 (三)验收挂牌 各县级服务中心及乡(村)服务站完成基本仪器及设备购置并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县级服务中心统一挂“××县(市、区)农村沼气服务中心”牌子,乡(村)服务站统一挂“××村沼气服务站”牌子。 附件:1. 2007年福建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县级服务中心和乡(村)服务站安排表 2. 县级服务中心及乡(村)服务站基本设备清单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2007年福建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服务中心和乡(村)村服务站安排表
附件2: 县级服务中心及乡(村)服务站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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