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1、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老人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办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老人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老人福利机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3、申办人在筹办期间须将筹建工作的进度,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经同意筹办的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须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必须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完善的章程;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相应的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6、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婚姻登记程序
1、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已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再婚的需带离婚证),两人近期合影免冠二寸照片三张,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补办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与正常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相同。
3、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单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补领婚姻证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程序同上。
三、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3)“三无”人员。
2、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
3、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为:
(1)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100元,县(市)级的为300元,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救助标准按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总额的60%给予救助。
(2)除“三无”人员外,其他人员在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300元,县(市)级的为500元,县(市) 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为1000元,救助标准按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总额的40%给予救助。
(3)救助对象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每例300元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每月按300元给予救助。
4、医疗救助程序、费用结报
(1)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籍证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等,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医疗救助。
(2)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医疗救助范围、标准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办理医疗救助审批手续,做好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四、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条件:
(1)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2、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3、医疗救助标准是:
(1)对五保对象实行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就医费用(以定点医院、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年救助累计100元。
(2)五保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设立起付线,标准如下: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在乡(镇、街道)、市二院、市中医院定点医疗机构

2、县(市)级、我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立医院、妇幼保健院)

3、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3)救助对象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每例300元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每月按300元给予救助。
(5)救助对象为14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在市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出院,救助时起付线减半,救助比例不变。
4、医疗救助申请程序、费用结报的办理:
(1)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合作医疗补助的同时,凭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五老人员定补证》、《优抚对象定补证》,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或乡镇、街道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请医疗救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或乡镇、街道合作医疗报帐中心在办理救助对象合作医疗补助的同时,根据医疗救助标准审核确定救助金额,一并办理医疗救助审批手续,做好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武夷山市民政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