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监督管理,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预防收费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局决定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收费”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依规执收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民主评费、集体定费、公开结果、电脑管理、定缴分离”的方式,确保执收工作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阳光收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民主评费、集体定费,收费公开”,收费公开面须达到应收个体工商户总数的95%以上。
(二)先城镇后乡村,分步推进。2007年,城区、东峰、景区工商所均应确定2个段,兴田工商所应确定1个段作为实施“阳光收费”工作示范段。
(三)在工商所办公场所醒目处或政务公开栏上应设立“阳光收费”公示栏,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定费和缴费情况。
(四)建立健全电子和书式两套“经济户口”台帐、个体工商户收费登记台帐;做到定费、收费与监督三分离。收费发票和收费金额的管理与收费结果登录台账必须分离,收费与登录台账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工商所在推行“阳光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市场巡查,大力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认真核实个体工商户数量,建立健全“经济户口”档案,做到应收个体工商户数与实收个体工商户数一致。
第五条 建立“阳光收费”工作机构。市局成立“阳光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常务副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监察、财装、法制、办公室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财装股股长为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阳光收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与指导。
各工商所应成立评费小组与定费小组。评费小组成员由所领导、 (片)段长、个协理事、当地党委政府(含基层组织)代表、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代表等组成。定费小组成员由所领导、(片)段长等组成。
第六条 严格按以下程序定费:
(一)实行综合评定。工商所收费评定小组要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比例幅度),综合考虑各工商所辖区“经济户口”的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所在的区域、经营类型、经营规模)及区域标准、行业标准、营业额等情况,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制定出适用于本辖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定费标准。
(二)工商所定费小组须确定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应缴管理费金额。
(三)个体工商户定费工作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底前应完成当年度个体工商户定费工作。定费情况应及时报市局财装股备案。
(四)个体工商户定费与收费情况要及时录入电脑,便于查询。
第七条 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营业额和经营规模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一经定费,一般不做调整。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定费。
对于定费期内经营业主更换的,原营业执照应办理注销手续,新业主应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两个月内对其重新定费。对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经确认后应及时办理停缴个体管理费的有关手续,并予以公示。对于经营情况淡旺季存在明显差别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有关程序,实事求是,区别定费。
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优惠政策规定办理减免费手续,填制《减免工商管理费审批表》,附享受优惠证的复印件,并在优惠证上注明享受减免费的起止日期,待优惠到期后再按照规定收费。对于非政策性减免费的特困个体工商户须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严格按照定费标准和以下程序执收到位: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预收以后年度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主动在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工商管理费的,段(片)长可酌情减免该个体工商户当年1—2月的工商管理费。
(二)工商所工作人员应按照定费标准,督促个体工商户按时到工商所缴费。不能到工商所缴费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收取。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做出减免管理费的决定。
(四)应告知个体工商户将收费票据保留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五)个体工商户拒缴工商管理费的,由工商所先行发出“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拒缴工商管理费的,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第九条 工商所应在所办公地点、执收点等地,公开公示定费、缴费、减免费情况。
第十条 工商所应及时将有关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及其定费、缴费情况如实逐项录入“经济户口”、收费台帐、个体工商户缴费档案。
第十一条 收费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不得一人单独收费,不得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收费,不得直接将收费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实行局、所两级督查制度,督查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定费、缴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督查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商所“阳光收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记录在案,定期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督查小组要定期向“阳光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费,不得随意变动已核定的费额,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做到登记户数与定费户数、定费额与收缴额基本一致。
工商所须做好本辖区内核定费、缴费、减免费的数量与金额的分类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凡涉及到“阳光收费”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评费定费表、收费公示簿(表)、催缴通知书、查处无照经营情况登记表等)应由工商所统一装订,归档备查,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市局督查组每年至少要组织1—2次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查看、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察。每个工商所抽查走访的个体工商户不少于20户,抽查收费、罚没票据的数量不少于用票量的10%。
第十七条 各工商所应将实施“阳光收费”的情况纳入当年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凡不执行、不落实“阳光收费”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按照当年绩效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纪的,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监察、财装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