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林木获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简介】2007年3月20日至22日,武夷街道办桂林新村陈某以开垦茶山为目的,雇佣三名工人在武夷街道办天心村“山东隔”山场非法开垦林地0.8亩。在开垦过程中,陈某指使工人砍伐山场上生长的林木350株,其中胸径20—48cm的马尾松10株。立木蓄积量为11.322立方米,胸径在5cm以下的阔叶树幼树340株。案发后,陈某因涉嫌故意毁坏林木罪于3月23日被刑拘,4月27日被逮捕,6月22日被移送起诉。日前,经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1年6个月执行。
【法律链接】故意毁坏林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生长中的林木、苗木以及已经伐倒的树木、木材,使林木、苗木、木材完全或部分失去使用价值,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对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林木的犯罪分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自采伐“自家林”林木酿苦果
【案情简介】2007年5月9日,吴屯乡倪坜村村民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到自已购买的倪坜村“苦竹林”山场砍伐阔叶树76株,立木蓄积量23.25立方米。案发后,王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7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链接】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木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武夷山市林业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