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洋庄乡三渡村村民自治章程
(2006年10月25日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讨论通过,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研究决定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
六、撤消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当村民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本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工程承包、经济发展项目承包、集体资产的转让、租赁;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5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四、听取村委会季度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计划情况;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纠正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参加,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讨论决定事项原则上以票决制形式确定,全体村民代表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是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提出议案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案;
二是村民委员会接受提议并将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村民代表;
三是村民代表就有关议题征询所代表村民的意见;
四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议题,并说明议题产生过程;
五是村民代表就议题各自发表意见;
六是按议题顺序,逐个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
七是公布表决结果,宣读会议决议或决定;
八是张榜公布会议决议或决定,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政府的指导。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此外,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体来说,其主要职责有: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四、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和以小组形式召开的由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选举本小组村民代表和小组长;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听取、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重大村务民主听证票决制
第十三条凡涉及村务的重大事项和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根据议题和内容,选取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或户代表进行听证票决。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票决的内容:
一、本村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
二、村级组织班子成员人数;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工程的承包方案和合同、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及合同;
四、村庄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
五、5000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的使用;
六、村财支付的村干部工资、补贴;
七、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票决的程序:
拟定听证票决议题→确定听证票决代表→召开听证票决会议→修正完善听证票决内容→票决听证内容→公开→(通报办理情况)→(纠正执行偏差)→建档。具体内容如下:
听证票决议题的拟定:村党支部根据一个时期本村经济、社会事务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听证票决议题;或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听证票决会前先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再确定议题;或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就某项村务进行听证票决的,村委会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将该项村务作为议题内容进行听证票决。
听证票决代表的确定:根据听证票决的议题和内容,选取本村党员或村民代表或户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听证票决,(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务事项,可选取村民代表、全村户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听证票决;涉及部分自然村村民利益的村务事项,可选取所涉及利益的自然村的村民或户代表进行听证票决),听证代表一般不低于20人,其构成与比例要体现代表性与公正性。乡镇挂点领导和包村干部应参加听证,涉及到技术方面内容的,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听证,村民听证票决代表应当不少于其他方面代表的总和。
召开听证票决会:视听证票决议题内容,听证票决会主持人可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主持人要安排好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答疑等顺序,认真组织协调好听证票决活动。听证票决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票决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允许本村村民旁听。
修正完善听证票决内容:村委会根据听证票决会的讨论结果,对听证票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票决听证内容:由本村听证代表对修正完善的村务进行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听证票决代表半数方能通过。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挂点领导、包村干部不参与票决。
公开:采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听证票决的村务进行公开。
通报办理情况:对年度性的、办理时间较长的事务,要定期向村民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纠正执行偏差:村民对村委会通报的事务办理情况,认为方法不妥、处理不公、情况不明的,村委会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纠正。
建档:每个村都要建立听证票决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保管好听证票决工作的有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与村务公开工作档案的保管期相同。
第十六条 村两委会议票决的内容:
一、本村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的制定;
二、村级文书、财会等干部的人选;
三、1000—5000元的村集体资金的使用;
四、计划生育工作;
五、其他重要的村级事务。
第十七条 村两委会议票决的程序:
一、村委会及其他配套组织向两委会议提出;
二、议案提出者向村两委会议说明;
三、两委酝酿讨论;
四、两委会议成员投票表决。
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十九条 本村财务管理实行票决制。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开支实行审核,主要审核开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 财务审批程序:
一、日常财务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
二、1000—5000元由经手人签字,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村两委会进行票决,通过后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
三、5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字,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后,再按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依次进行票决,通过后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村财务每年底审计一次,由乡财税工作站协助审计。审计结果发至村民小组,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村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财务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报账员的;
三、村报账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借贷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第三节 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管理印章。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村民委员会章的,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意;凡涉及征地、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票决同意后,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做好印章使用的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或私自收取费用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追究印章管理的责任。
第四节 村账托管
第二十五条 本村实行村账乡托管制。村委会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不改变村集体资金、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自主权的前提下,由会计服务中心代理本村财务记账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村设报帐员1名。报帐员承担经济事项管理、统计、出纳等职责,统一管理财务票据,负责于每季10日前将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上报乡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统一使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和票鉴分管制度,非报账员不得直接参与现金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在3日内及时上缴村财务,并核销票据。
第四章 村务公开
第一节 村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村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主要内容
凡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农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的实施情况;
(5)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粮补、油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政策落实情况;
(7)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8)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安排、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9)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和重大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挂钩联系群众、扶贫帮困等情况;村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
(10)村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村务公开主要形式
一、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
二、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
三、发放入户(组)通知单、明白卡、小册子;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程序。按照提议——审查——确定——公开——反馈——整改——建档的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的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并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签字。
(3)公开内容审查通过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4)通过固定公开栏、广播、入户通知单、明白卡、小册子、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开。
(5)村务公开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听取、收集村民的反馈意见,并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确定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整改,并重新公布。
(6)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工作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公开资料。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薄相同。
第三十二条除涉及需长期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公开内容可分为年度性、常规性、即时性三种。
(1)年度性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干部的年度考核、考评、民主评议,以及其他以年度为执行时间的事项。年度性公开内容在确定或评议后半个月内予以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2)常规性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农民负担,村干部管理,村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其他例行的工作。常规性公开内容按季公开,每季度的首月15日为村务公开日。
(3)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优抚和救济款物发放、有关政策落实和各种难以预计的事项、特殊情况以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项,要按规定的程序随时公开。
第二节 村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村村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在本村的村民代表中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责任心强。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五、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六、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七、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第五章 村 干 部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应努力学习,带头履行义务,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办事,带领村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经常深入各村民小组、自然村了解村情民意,帮助村民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村干部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违反村级事务决策程序,擅自作出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村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诚勉、调整、降职、罢免、撤职等;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每年底由乡党委和村党支部共同召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每位村干部一年来的工作汇报。由参会人员对每位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村干部待遇。村干部(含计生管理员、文书、报账员等)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村财中支付的,应由村党支部会同村委会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收入状况,及村干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民主测评情况,提出标准数额,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十条 村保持3—5名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实行“三荐两审一试”确定,建立工作档案,年终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每年一定,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六章 村规民约
第四十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爱护集体财产,破坏集体财产的造价赔偿,并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鼓励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本村村民考取中专以上学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四十三条 勤俭持家,勤劳致富,家庭和睦团结,提倡邻里团结互助,敬老爱幼,不虐待老人、儿童;反对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不参与传播淫秽物品;反对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委会必须维护育龄群众下列权益:
1、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及划分宅基地时,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增加一个份额。
2、2002年9月1日后生育第一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200元。
3、二女户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奖励100元。
4、发放救灾、救济款(物)时,优先安排给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生特困户。
5、享受其它合法权利。
二、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1、提倡晚婚、推行晚育。育龄青年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方可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
2、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孩后,可在间隔四年后,申请批准生育第二孩,自愿不生二孩的一孩户,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3、育妇持证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向村计生管理员申报已孕,婴儿出生7日内,家长必须向村计生管理员申报出生。凡超期不申报怀孕或出生者,罚款100元。
4、办理一孩生育证交三个月内上环保证金500元,二孩生育证交二个月内结扎保证金1000元,落实后退还保证金。已生育的育妇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凡不按规定查环、查孕、结扎者,在规定时间7日起,每天罚款10元,直到落实为止。
5、外出人口必须交纳计生押金并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内必须向村委会提供联系地址或电话。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将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给村委会,未按规定寄送的每天罚款10元。
6、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第二孩的,应退回奖励金并不再享受有关独生子女户待遇。
三、村干部应模范遵守有关规定,督促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滥伐山林树木,对滥砍林木的每根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保持村容村貌卫生整洁。实行“门前三包”,不乱建私厕、乱倒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对牛、羊实行看养,家畜造成他人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四十七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提高法制观念和意识,争创“平安村”、“平安家庭”。凡违反有关社会治安综治理规定,情节较轻的,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积极主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每次违反有关要求的罚款5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村民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市民政局、乡党委、政府有权检查村民委员会执行本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