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指定辨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
2.非指定辨护的刑事诉讼案件.民理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
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省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并自办或组织应当由其承
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2.非指定辨护的刑事诉讼案件.民理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
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省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并自办或组织应当由其承
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