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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统计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统计局 (-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了做好统计登记工作,根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995]函194号)。现就组织实施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统计登记的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含未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指附营业务单位等),均属统计登记的范围。 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暂不进行统计登记。 二、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省统计登记办公室负责。有关处室配合。地、市、县(区)统计局应成立相应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统计登记工作。中央、省、地(市)属单位按照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到所在地统计局登记,县、市、(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行政区划到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登记。 三、统计登记时间。 凡1996年1月l日前已设立的单位,必须在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4月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996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的统计登记工作可适当推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市、县(区)统计局确定,但最近要在1996年7月 31日前基本完成统计登记工作。 四、统计登记内容: 《统计登记证》和副本及《福建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上填报的主要内容有:单位代码,统计登记证号码,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单位地址,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统计机构名称,统计负责人,主管部门,企业规模,成立时间,单位类别,营业状况,企事业机关划分,所属行业,隶属关系,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经济类型,所在地类别,企业资质等级,预算管理方式,开户银行,帐号,注册资金,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从业人员等。 个体工商户只要求填报:统计登记证号码,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单位地址,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成立时间,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属行业,所在地类别,开户银行,帐号,注册资金,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 五、统计登记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已填过《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即101表)的单位,应随带101表,经统计局初审后,办讫付费手续,领取《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和填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认真阅读《统计调查单位登表》和填表说明及有关材料基础上,填写好《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申请登记的单位,一份存负责统计登记的统计局)。 2、 审核:各级负责登记的统计局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手续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 3、建档:各级负责登记的统计局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建立统计登记单位档案和名录库。 4、 发证:各级负责统计登记的统计局对符合统计登记条件的申请统计登记单位,填发《统计登记证》及副本。 六、变更、补证、换证手续: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㈠单位名称变更的; ㈡单位地址变更的; ㈢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㈣单位经济类型变更的; ㈤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 ㈥单位行业代码变更的。 统计登记单位因发生上述所列变更情况,超出原负责登记的统计局管辖范围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局办理转移手续,由原负责登记的统计局收回《统计登记证》及副本,并开具统计管理转移证明。单位凭转移证明及有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凡遗失或损毁《统计登记证》的单位,应当自遗失或损毁之日起30日内,到原负责发证的统计局办理补证手续。 《统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机关盖章时填写的日期超算。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及副本向有管辖权的统计局办理换证手续。 变更、补证、换证手续都视同重新办理统计登记,并按规定收费。 七、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歇业、破产或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统计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统计登记证》及副本。 八、统计登记年度审验手续: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提交年审报告书并持统计登记证副本到负责登记的统计局办理年检手续。 负责统计登记的统计局应根据统计登记单位的年审报告书,对统计登记单位一年来贯彻执行统计法规情况,履行统计报表义务、执行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年审条件的单位,由负责统计登记的统计局加盖年检章。 九、统计登记证的使用: 《统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供悬挂,应置于单位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供年检时或统计执法大检查时使用。 自1996年1月1日起,凡是新设立的单位进行统计登记或办理变更、补证、换证手续的统计调查单位,一律使用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及副本。已在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办理过《统计登记证》的统计调查单位,应在1996年年检时换成省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及副本。 十、统计登记收费管理: 各级负责统计登记的统计局,应按照省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财综〔1995〕111号)要求, 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将统计;登记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向省统计登记办公室办讫财务结算手续。 行级统计机构编印统计法规汇编、统计制度汇编等资料,可以适当收回成本费,需要办培训班的可适当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报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后执行。 十一、统计登记的监督管理: 各级负责登记的统计局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和变更、补正、注销手续和年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凡发现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年检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发现统计调查单位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应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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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统计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