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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申领条件: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证程序:

申请者向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农业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如属县级审批发证的,完成核发许可证工作;如属省级以上审批发证的,完成材料审核上报工作;如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根据《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将收回工本费。

本局投放电话:511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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