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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调运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起3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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