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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产地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产地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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