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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政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一、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8号)",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只有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担任。

      二、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委托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考试的常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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