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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须知
文章来源:民政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儿童福利机构将仍然采取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方式。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依法收养、寄养、助养、捐赠和投资合办等形式积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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