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你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委办局 >> 民政局 >> 办事服务
文章来源:民政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社会福利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兴办福利企业的申请。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五)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应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征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0%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达到福利企业标准后办理福利企业证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企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办理完《残疾人就业保障卡》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方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仍要求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