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你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委办局 >> 民政局 >> 办事服务
文章来源:民政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9日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以前,一般是按牺牲和病故二类划分,这种区分适合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情况。为严肃烈士称号,使死亡抚恤性质区分更为规范、合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已将死亡抚恤性质明确分为三类,即: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通常一提到牺牲人们便认为应称革命烈士,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事实上,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必须是因战或因公牺牲者,但不是所有因公牺牲者都能称烈士,其中只有那些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经过法定机关批准才能成为革命烈士,并按烈士的抚恤标准予以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