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1、 医疗机构设置初审时间:自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内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告知不予报批理由。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时限:自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天内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执业医师注册时限:符合注册条件的,自收到申请及完整材料之日起30天内注册结束。
4、医疗纠纷的处理时限。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属医疗事故、可进行调解,如不能判定,应有受理之日5日内交设区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应7日内移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5、《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时限:自接到申请书及符合规定的完整材料后,分别在1个月、2个月内给予办理结束。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书面告知对方。
6、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承办人员实行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必备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将给予耐心解释清楚。
7、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