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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8日

      武政综〔2005〕199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   
      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武夷山市卫生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和南平市卫生局、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稳定村级卫生工作队伍,现对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村级卫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合格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2005年底前实现卫生所(包括卫生院延伸设点)覆盖到全市所有行政村。
      二、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健技术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职责。
      2、宣传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参与组织与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和“小康村”、“文明村”、“卫生村”的建设活动,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负责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4、负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做好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负责有关预防保健等卫生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填报及妥善保管工作。
      6、负责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
      7、按时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卫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召开的会议。
      三、选聘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原则和条件
      津贴发放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
      1、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按3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按1-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现有合格乡村医生数少于核定津贴补助乡医人数的行政村,只按现有合格乡村医生数核定津贴补助,暂不另行增加配置名额;配置有2名及以上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的行政村,必须确定其中1名乡村医生负责妇幼保健工作人员。
      2、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必须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热心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熟悉医疗保健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得到当地村民认可和信任。必须经市卫生局注册后在指定的村卫生所执业,承担国家规定执业范围的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
      3、享受津贴补助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持有有效《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上述条件人员需在聘用其执业的合法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乡医竞聘上岗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女乡村医生。
      4、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村主干兼职者,原则上不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5、对于边远及当地人口稀少,且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情况下仍难以设置卫生所的行政村,可由相邻的村卫生所,或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派出人员包村包片承担其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承担者可以享受未设卫生所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津贴。
      6、城关和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卫生所及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负责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其他乡村医生、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不享受政府津贴补助。
      四、选聘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个人申请,填写《南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津贴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符合选 聘条件第3条要求的证件。
      2、由村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行政村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得到群众认可后,推荐到乡镇卫生院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者报市卫生局审批,且将名单和任务在乡村医生中公布,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报南平市卫生局备案。
      3、无卫生所或无合格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组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并经公示得到群众认可后,报市卫生局批准;边远山区的新设卫生所和新补充人员,可按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
      4、由市卫生局聘用,聘用期1-3年,签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
      五、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补贴方式
      1、对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实行定额补助,从2005年1月起,每人每月津贴补助8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补助和市财政承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再给予承担本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行政村承担。
      2、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14号)文件精神,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在南平市卫生局确认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点统一进行,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补助。在具体的工作中,由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的落实到位。
      3、根据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农村卫生所(空白村)建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05]585号)文件精神,对经省确认的我市33个无村卫生所行政村(空白村)或边远山区的卫生所,要按照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认真进行建设,本着先建后补的原则,经市卫生局验收,达到 村卫生所(室)基本标准的,给予每个村卫生所一定的补助,经费在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中列支。
      4、为了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足额发放,市政府每年要将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市级政府负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市卫生局设立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按115个行政村,每村2人,每人每月20元计算市级津贴补助资金和省下拨的津贴补助资金一并按时足额拨到市卫生局,卫生局要及时将本月津贴补助划入享受津贴补助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5、市卫生局在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时,要把握以下三条原则:第一,奖优罚劣。补贴的发放要与履行职责及工作质量等情况挂钩,原则上每月发放补贴的80%,余下20%待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优劣情况发放。第二,多劳多得。对于人口较多且公共卫生工作量大的行政村,其工作人员补贴可予以适当提高。对于边远地区、公共卫生工作量大、医疗收入困难且只有一名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经卫生局、财政局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提高的补贴额度可在核定的额度内调整。第三,保证津贴补助的按时发放。
      六、具体要求
      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由当地卫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市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监督。
      1、认真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市卫生局要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结果的复核审定和统筹分配。对享受乡村医生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财政局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2、严格管理。市卫生局要督促卫生院加强对乡村医生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卫生所一次性医疗使用用品和药品管理的通知》(闽卫医[2005]130号)及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当地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院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核活动,并广泛征求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合格者年终根据考核分数的高低,给予兑现全部或部分预留的20%政府补贴,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所,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同时,不予发放预留的20%政府补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卫生局取消其政府津贴补助: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者;
      (2)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平时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者;
      (3)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范围的卫生所执业者;
      (4)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者;
      (5)中止执业活动,或不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
      3、合理规划。市卫生局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村卫生机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1个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补助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4、定期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将每年培训的考核、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选聘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基本资料。
      5、规范动作。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津贴补贴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及徇私舞弊行为。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补助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补助待遇的范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优惠政策,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又要根据其工作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他们经济负担。要制定积极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乡村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到边远山村服务。
      附件:《南平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津贴补助申请表》

       

       

       

       

       

       

       

      主题词:卫生   农村   队伍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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